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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几点思考
作者姓名:
殷琳
作者单位:
西安财经学院
摘 要: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主体是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在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方面,政府给予了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售价低于市场商品住房的租金和售价。廉租住房和共有租赁住房均不得出借、转租,是有限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相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是有限产权。
关 键 词:
保障性住房
产权
建设成本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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