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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摘    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区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社会保障  财政部  民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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