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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摘要六) 房屋建筑部分
摘    要:第八篇 施工质量和安全 4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4.1 一般规定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3-98 2.0.2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2.0.7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2.0.12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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