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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摘要
摘    要: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受污染土壤以及含有机物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关 键 词:危险废物  水泥窑  处置设施  协同  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  排放限值  污染控制  环境保护  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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