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
| |
引用本文: | 易海辉,杨惠宇.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0-94. |
| |
作者姓名: | 易海辉 杨惠宇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 |
| |
摘 要: |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刑法的介入是必然措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罪也争议较大,针对立法的不完善,应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同时又应规定严格责任。
|
关 键 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