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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包装产品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包装的法规,落实国发92]38号文(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精神,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包装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装产品生产、加工(原材料制品、机械、印刷等)及经销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生产企业、经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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