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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问题的批复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摘    要: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合法主体跨地区经营废旧金属是否一律予以处罚问题的请示》(闽公厅2002]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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