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尽管互联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应用和普及要早于我国,但在立法规范网络方面它们却并不比我们早,有的甚至还要晚几年。这主要是由于几方面原因:首先,计算机网络属于信息传播媒介,与思想传播、言论出版自由等有着密切的关系,依照西方社会普遍尊崇的政治法律传统,政府和立法机构不便对其进行过多的干涉,即便有了立法的动议,自由主义势力也始终成为这类动议获得立法乃至宪法审查机构认可的障碍;其次,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价值,尤其是它的商业潜能,普遍将其视为未来新经济的支柱,因此不希望贸然地对它加以限制,以免阻碍了它的发展;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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