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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节选)
摘 要:
<正>监督检查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先行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核实其有效性及与所经营产品是否相符;2.产品标签标识与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内容是否相符,有无违法标注和违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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