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落日条款" 为何总不落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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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评论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落日条款" 为何总不落山[J].中国水泥,2006(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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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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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理界把明确了一部法律或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失效时间的规定称作“落日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设定“落日条款”的重要原因是在于它较好地处理了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请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有关法律规范.目的是为了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里.及时淘汰一些不合时宜或不必要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显然该文件具有“落日条款”。2006年11月7日,《中国建材报》刊登了商务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领导在河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国务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继续征收”.此消息在水泥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响。已经延期一年执行的文件,为何还不“落山”呢,原因很简单,部门利益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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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法律规范 失效时间 国家经贸委 截止时间 主管部门 水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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