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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开展部分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摘    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药生产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一段时期以来,因种种原因影响了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使得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已过核准有效期而未及时办理延续核准。为此,请各有关省(区、市)农药生产管理部门抓紧开展已过核准有效期的农药生产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农药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信息化  《农药管理条例》  有效期限  公告  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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