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发文,企业标准的备案需要先经过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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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去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国质检标联【2009】84号),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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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质检总局 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企业产品标准 国标 审查 备案 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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