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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P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 要:
<正>原告:L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和平区P眼镜有限公司原告L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P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眼镜公司支付L公司货款1762195元,并赔偿L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6%的2倍自应付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金额为9414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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