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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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杰,何佰洲."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J].建筑,2007(6):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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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杰 何佰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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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却没有具体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那么,为什么一定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到底争论的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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