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筑企业须以工程总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 |
| |
引用本文: | 任重.厦门建筑企业须以工程总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J].工程建设,2006,38(5):53. |
| |
作者姓名: | 任重 |
| |
摘 要: | 据报道,厦门市已出台《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在国内率先将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厦门市所有建筑企业必须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截至2006年8月底,厦门市已有457个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157万元,参保农民工7万人。
|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 厦门市 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 加工企业 施工工地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