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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摘 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08年6月9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其中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12.1%、其他日本公司51.6%;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6.7%、其他新加坡公司51.6%;LG化学5.0%、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8.9名、其他韩国公司51.6%;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2%、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其他台湾地区公司51.6%。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商务部
公告
反倾销案
丙酮
台湾地区
三井化学
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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