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适用研究 |
| |
作者姓名: | 程宗璋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中心,北京 100080 |
| |
基金项目: | 国际教育基金会项目(2000IEF09),本文作为该项目成果之一,已获评中华法学教育基金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
| |
摘 要: | 无论是国外立法或是国内立法都明确限定,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有权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定解除权之正确、合理适用,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根本违约的程度.在我国,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应严格以我国合同法中各种具体违约形态下根本违约的程度作为判定标准.
|
关 键 词: | 合同法;解除权;适用;根本违约程度 |
文章编号: | 1000-1557(2000)06-0001-07 |
修稿时间: | 2000-06-05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