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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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7月10日,财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发出财综字[1999]96号《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通知指出:凡根据199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的精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基金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帼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l9历〕四号)的规定,将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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