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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
引用本文:
林帅.论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J].商品与质量,2010(Z4).
作者姓名:
林帅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
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完全赋予辨认笔录证据能力,将辨认笔录分别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或书证的形式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辨认笔录属于证据,但是,以严格证明法则为基石,结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证据能力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辨认笔录不应具有证据能力。
关 键 词:
辨认笔录
证据能力
证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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