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黄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作者单位: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摘    要:本案为(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民事判决。相关焦点问题是: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单价不可调整的情况下,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约定,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整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情势变更,不予调整。

关 键 词:情势变更原则  民事判决  冶金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证明  材料价格  合同约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