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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冷水机组6月起须贴能效标识
引用本文:韩敏.燃气热水器、冷水机组6月起须贴能效标识[J].电器,2008(2):49-50.
作者姓名:韩敏
作者单位:《电器》记者
摘    要:2008年1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简称目录),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包括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在内的五类产品(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中小型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必须粘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最低等级的(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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