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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思考
引用本文:李承德,樊少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思考[J].云南消防,2003(3):34-35.
作者姓名:李承德  樊少明
摘    要:公安部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八条也有类似规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中具体规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这对弥补消防机构警力不足,健全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减少社会消防安全的失控漏管现象,加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派出所  消防监督工作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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