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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第71号
摘    要: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3、3.3.1、3.4.1、3.7.4、3.9.2、3.9.4、3.9.6、4.1.8、5.4.3、7.1.2、7.3.1、7.3.6、7.3.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关 键 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  GB50011-2001  修订  公告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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