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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物管先赔”被否的五点理由
引用本文:李健辉. “电梯事故,物管先赔”被否的五点理由[J]. 城市开发, 2015, 0(5)
作者姓名:李健辉
摘    要:一、物业管理有边界,强行定义“使用管理人”为哪般物业管理不是一个大箩筐,萝卜白菜都可以往里装,物业管理它是有边界的.如果要强行定义这个“使用管理人”,我认为使用人是业主,管理人是电梯维保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沾不了边,为什么?我们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使用电梯有多少机会?从上位法《物权法》上解释,乃至于实际操作中,假如电梯很陈旧了,我(物业公司)只有建议权,物权、电梯所有权是业主的,物业公司建议业主更换或者哪个地方要大修,业主不修,出了问题要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监督到电梯到底有没有做维保,至于做得怎么样、到底质量达不达标、用了什么配件物业企业不知道,因为他们没这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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