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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姓名:师峻岭
摘    要:《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此条法律未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偿还的关系,因而在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明确地予以界定,从而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2002]16号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使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质的变化,为其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 键 词: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 法律地位 《合同法》 实际操作 合同纠纷
收稿时间:2006-06-15
修稿时间: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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