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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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整改工作有如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第48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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