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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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特点,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开 展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的管理工作,为此两部研究制定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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