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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困难企业急救规定
摘    要:<正> 最近,国家劳动部门等九部委联合对困难企业急救作出规定: (1)凡在一个时期内不能发放工资的企业,在经过当地劳动、企业主管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开立工资预留户,由银行根据企业的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水平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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