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省级河道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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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吉星,蔡传伦.谈谈省级河道管理单位的法律地位[J].治淮,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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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吉星 蔡传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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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61年,安徽省决定成立省长江、淮河修防局,沿江及沿淮各地、市、县层层成立专管机构,实施江河河道管理。几经演变,到1981年省人大常委颁布“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才算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机构的法律地位。1991年和1992年省政府和省人大又分别制定了“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实施《水法》办法”,更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省长江、淮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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