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分析
引用本文:蔡霞.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分析[J].城建监察,2006(11):22-24.
作者姓名:蔡霞
作者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往往根据该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本试结合理论与实务,就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  行政机关  法律规定  行政案件  当事人  财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