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
| |
摘 要: | 修改后的质量法增加了6个方面的重要规定。这6个方面是: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针对在产品质量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除非本地区或者非本单位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以破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二、建立了对企业产品的约束机制。三、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