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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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健,彭家兵.律师声明[J].华通技术,2006,25(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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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健 彭家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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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联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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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华通开关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公司)的委托,就“上海华通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上海华通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华通开关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三家企业与委托人公司因历史原因在2003年12月28日签订的《华通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届满,上述三家企业使用《华通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义务依约同时终止的有关事宜,向行业及各大用户郑重声明: 1.从2007年01月01日起,“上海华通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低压断路器H系列、S(H)系列、SHTW1系列、SHTM1系列、DZ20L系列、S(H)系列(CS系列派生产品)]、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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