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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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关于引进项目凡与外单位联营项目或“三资”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取得营业执照,对方或外方资金按合同规定全部投入,即按对方或外方投资额的1‰发给中介人一次性奖金。二、关于引进资金凡引进外资或内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使用年限的长短和资金金额的多少,发给引进全部资金的0.3‰~0.8‰的一次性奖金。三、关于引进人才凡从外单位引进急需的专业科技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帮助我局发展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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