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特别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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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洁.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特别防卫[J]. 常州工学院学报, 2002, 15(1): 8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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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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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工学院经济管理系,江苏,常州,21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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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法针对当前社会治安仍然十分严峻的形势,为了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从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强化对防卫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出发,对原刑法第17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作了重大修改,不仅在新《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防卫过当的条件作了较原刑法更为严格的限制,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第3款中还规定了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有权进行较宽限度的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从而在总体上大大地扩张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赋予了防卫人以更大、更充分的防卫权。本文试图对新刑法所规定的特别防卫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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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特别防卫 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1-0436(2002)01-0083-05 |
修稿时间: | 2001-10-12 |
On the Term “Special Defence”in Our Country''''s New Crimi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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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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