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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摘    要:各市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委:   为依法打击盗窃电能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电能行为的认定:   盗窃电能是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手段非法占用电能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盗窃电能:   (一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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