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经过自由发展、限制发展的过程,1997年底1998年初明显暴露了它的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人员上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从事侵害消费者权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行为管理、税收、金融、外汇管理等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给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1994年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厉查禁各种传销行为,传销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近年来受暴利驱使,传销改头换面,巧立名目,变得组织更为严密,行踪更加隐蔽,大有卷土重来之势。据统计,全国各地已发现各种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500多家,参加人数达数百万人,非法经营额达几百亿元人民币,并有进一步发展、蔓延的趋势。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拟就非法传销活动的性质、表现、起源做一简单论述,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市场秩序好转、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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