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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6月1日实施
摘    要:《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在收费方面,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低于18℃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关 键 词:《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采暖  热量表  室内温度  供热设施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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