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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专业纤检机构在棉花质量检查中可单独实施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
摘    要: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以技监局办发1991]472号《关于对棉花质量问题实施处罚的复函》答复山东省标准计量局,进一步明确专业纤检机构或物价检查机构在单独进行棉花流通中违反国家标准和价格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时,可单独作出处罚决定。此件已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局、物价局(委员会)、供销社、纺织工业厅(局)、纤维检验局(所)、物价检查所、棉麻公司,上海、天津市经委,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因此,适用于全国各地方。这个通知是对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1990]价检字250号《关于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是落实国务院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42号文的规定,加强棉花流通中质量监督的重要措施。现全文转载,供各地广泛宣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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