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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域”和“街道”噪声控制
作者姓名:杨周森
作者单位: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摘    要: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要求,1986年环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指洛阳会议确定的51个城市),要划一定区域或街道作为噪声控制区,采取措施,使该区域或街道的噪声达到国家标准.这里指划定“一定区域”,大的如城市的一个区;小的如城市的工业区、居住区、文教区,医疗区、风景游览区……,噪声控制对象是户外的各种环境噪声;(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所产生的噪声.国家标准(GB-3096-82)确定.医疗区昼间声级45dB以下,居民、文教区昼间A声级50dB以下.至于划定“一定街道”,如市内某一条街道,噪声控制的主要对象是机动车辆在街道行驶时发出的噪声,达到国家标准是A声级70dB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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