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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不能一走了之
引用本文:余辉.“保姆”不能一走了之[J].浙江消防,2002(11).
作者姓名:余辉
摘    要:对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过去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包下来的,有同志称之为实行“保姆式”管理。自从公安部61号令颁布实施之后,这些单位开始实行自主管理,即隐患自查,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当了多年“保姆”的消防监督机构,感到一身轻松,认为这下总算把烫手的山芋扔出去了,急于一走了之。从总体上来说,“保姆”确实完成了历史使命,但目前还不能马上就走,更不能一走了之。这是因为:第一,有的单位主体意识尚未确立。试想,多少年来都是依赖惯了的,你一下子就要它“独立”,完全自主管理,它接受得了吗?就算迫于形势,不得不“自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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