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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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国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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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消防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为适应消防行政诉讼的特点而确立的对消防行政诉讼有普遍格导意义,在处理消防行政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诉讼期间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是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监督活动中,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不能因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对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而停止执行;同时消防监督活动具有一定的连续性,随意中止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因而在诉讼中不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但遇有《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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