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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关 键 词: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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