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孙永革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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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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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我叫孙永革,是诸城市消防大队参谋,现有两个疑问,请解释一下:一、《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36、37、38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整改的可以再次处罚,直至整改。换言之,对拒不整改者可以进行2、3甚至多次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请问二者是否相抵触?二、根据《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者进行行政处罚,总队统一下发了《违反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裁决书》这一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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