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8年11月27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条例》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物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术、新材料代替硬覆盖,通过雨水入渗增加土壤含水量,预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治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水土保持条例$长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