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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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小萍.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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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小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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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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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全面遏制环评乱象,更好地规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数次修法活动都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立法调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虽然取消了"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但在对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的规制、罚基的认定、责令恢复原状性质的界定及适用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实践中难以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基于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完善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制裁措施,在行政解释层面对罚基的认定、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进行具体细化,进而化解执法的困境,实现法律应有的惩处和补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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