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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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草案表决稿)(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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