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大导演”APP是否商标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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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最近,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国内手机巨头企业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损失和原告维权合理支出1000万元。【案情介绍】——"大导演"商标专有权人起诉华为公司商标侵权——本案源于一件名为"大导演"的商标。睿智高远公司诉称,其于2001年7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787931号"大导演"商标并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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