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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刃剑”下招投标“法不容情”
作者姓名:李从玉
作者单位:《石油石化物资采购》记者
摘    要:近日,某油田物资采购中心接受其下属化工集团委托,召开“原油管道工程钢材管材技术商务洽谈暨招标采购会议”,就新近上马的原油管道工程所需的螺旋和直缝管管材及钢板等设备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谈判文件明确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须在开始谈判之前向采购中心交纳3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可是,在该项目谈判正式开始之前,采购中心并没有主动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们提及并收缴投标保证金。

关 键 词:招投标  投标保证金  采购中心  管材技术  管道工程  招标采购  商务洽谈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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