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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险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霰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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