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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人身损害物业管理单位应否赔偿
作者姓名:刘长森
作者单位:   
摘    要:〔案例〕1997年1月7日上午 ,原告徐某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D5—010地块15号厂房上班 ,在朝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 ,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 ,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原告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经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摄片诊断为 :左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伴肩关节脱位。当日就诊费为人民币233.53元。原告摔伤当天 ,被告(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员前去探望。1月8日 ,原告飞赴香港就诊花费折合人民币16627.51元。嗣后 ,原告委托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被鉴定人(原告)滑倒致左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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